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雪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峰峰矿区。 被告:李晓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司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临南大街35号。 负责人:马俊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富康路40号。 负责人:王光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雪霞与被告李晓博、邯郸市峰峰矿区司法局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雪霞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雪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雪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