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玉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西路209号嘉顿新天地大厦金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79002818N。
法定代表人:王泉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明,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育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玉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育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湖南省玉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陈育宇名下的部分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原告湖南省玉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育宇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玉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陈育宇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