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所:英德市×××××。 负责人:舒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璐瑶,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仪,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欢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被告钟欢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燕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