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滟澜星座2幢4011室。
法定代表人:郑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厚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宁波爱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7-54-5。
法定代表人:冯爱儿。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方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爱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624.1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78元(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暂算至2021年4月20日,实算至实际履行很滋润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向原告购买轴承等货物,经双方对账,截至2019年3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473.40元。被告于2019年4月2日支付原告货款28473元。后被告另向原告购买货物,货款为624元。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告催讨货款20624.4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其货款20624.40元的事实。被告未依约支付该笔货款,已属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货款20000.40元应自2019年4月1日起算利息,货款624元应自2021年1月19日起算利息,标准为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暂算至2021年4月20日为170.19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爱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货款20624.40元;
二、被告宁波爱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70.19元(暂算至2021年4月20日,之后以20624.4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宁波爱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0元。原告杭州万马轴承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爱霖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