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住宁夏隆德县。 申请执行人:惠某1,住石嘴山市。 申请执行人:惠某2、大专文化,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刘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惠某1、惠某2与被执行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宁042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惠某1、惠某2225004.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6元、执行费3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开始,每年农历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000元,直至案款付清为止2.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宁0423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甫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