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桂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岳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业,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尚桂艳与被告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尚桂艳诉称,原被告双方有多年的生意往来。自2012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摩托车用于销售,截至2015年5月28日,被告岳稳共拖欠原告摩托车款14650元。被告岳稳于2012年10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5年5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货款。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65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岳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均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应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岳稳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迁安市,故本案应由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岳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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