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

被执行人:揭东县鸿畅瓷业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象岗村。

法定代表人:吴峰。

被执行人:蔡逢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揭东县鸿畅瓷业有限公司、蔡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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