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洪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黑0109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李洪山因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洪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李洪山名下车牌号为黑A×××××的哈弗牌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洪山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