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执行请人: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5××××××××,住上蔡县原蔡都镇大沟路*号。 被执行人: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1与陈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陈某2支付原告陈某1购房款370680元及违约金74136元。因被告陈某2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陈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于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8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 3.于2020年11月2日经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上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蔡县重阳大道中段北侧建材大世界院内房产一处及土地两宗(房产证号:20××89、土地证号:26××92、26××31)。已依法进行查封、拍卖,现已以物抵债,抵349943.88元。 4.于2020年11月2日经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蔡县管理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 5.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于2020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上蔡县西洪乡关帝庙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7.已向申请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讲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王 明 审判员  翟光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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