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琪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刘克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琪琪与被告刘某、刘克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韩琪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琪琪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琪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琪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红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