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 主要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涂志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涂志康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涂志康于2021年7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执15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爱新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邓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