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水县鸣古印象紫陶店
经营者:郭维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水县。
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永祯路红坡安置地
被告:建水县傲堂紫陶坊
法人代表:马亮涛
地址:建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建水县鸣古印象紫陶店与被告建水县傲堂紫陶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建水县鸣古印象紫陶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58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起被告多次向原告方购买紫陶产品,经过结算尚欠货款共计585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无果。望建水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上述尚欠货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水县鸣古印象紫陶店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亮涛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建水县鸣古印象紫陶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