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鹿邑开祥体育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鸣鹿路与卫真西路交汇处上清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0NE4469。
法定代表人:朱小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33059H。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鹿邑开祥体育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鹿邑开祥体育中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且亦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鹿邑开祥体育中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