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籍继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琴,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仁贵,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游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 被告:曹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 被告: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任村乡大郭村。 法定代表人:赵艮亮,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籍继顺与被告游勇、曹莉、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籍继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19元,减半收取17709.5元(原告已按减半交纳),由原告籍继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