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光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杨再信,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光文与被告杨再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光文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文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光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宁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雷霓 书记员吴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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