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光文,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杨再信,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光文与被告杨再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光文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文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光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宁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雷霓 书记员吴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