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修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执行人马秭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执行人马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修梅与被执行人马秭强、马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1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秭强赔偿申请执行人谢修梅医疗费10267.47元、误工费37579.7元、交通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5869元、残疾赔偿金63778元、鉴定费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以上合计120914.24元(已支付45000元),并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5914.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马尚军对马秭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马秭强、马尚军承担案件受理费490.5元、执行费17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秭强、马尚军的银行存款76404.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马秭强、马尚军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5914.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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