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N2栋25层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68840466X2。

法定代表人:詹从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蕊瑜,系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91196684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联系电话:177××××3381。

被告:庞忠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庞忠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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