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金文与被上诉人赵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赵冰是否拖欠李金文劳务费及数额问题。李金文主张赵冰拖欠劳务费10500元,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李金文与赵冰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李金文与马立的通话记录,赵冰对拖欠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对拖欠劳务费数额未提出反驳,因此,可以认定赵冰拖欠李金文劳务费10500元的事实。对于赵冰主张已经向李金文支付过部分劳务费的事实,赵冰未就该笔劳务费的确切数额及支付该笔劳务费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提出明确主张和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应当查明赵冰是否已经向李金文支付过劳务费、劳务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作出相应裁判。因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本院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新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金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