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亚龙湾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201113186,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轶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莉,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民委员会红色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
负责人:董明东,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亚亚龙湾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球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民委员会红色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红色一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法定程序方面
(一)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红色一小组负有交付土地的义务,球会公司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红色一小组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而球会公司主张合同有效且其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原告诉求合同无效和返还财产的情形下,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原审法院仅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但未向球会公司作出释明。
(二)在本案中,球会公司主张其公司向各村民小组及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民委员会交纳租金。在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相互返还财产的情形下,返还租金的责任承担主体确定是一项重要价值判断,该项处理结果与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民委员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依职权通知该村委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做全局考虑,未通知该村委会参加全部六宗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在基本事实方面
一审时对涉案土地是否交付未做事实认定而径直在本院认为部分得出土地已交付结论,造成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予以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亚亚龙湾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5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