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宝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李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李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柴宝圭与被告李友、李海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柴宝圭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柴宝圭称其与被告李友、李海波已达成和解并执行,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宝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柴宝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