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民福西街北物产大楼西11号、12号。
负责人:高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住朔州市朔城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小村梁凯超市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右玉县人,住朔州市朔城区民福小区12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