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东港市。

被告:白洪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晓强与被告白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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