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石俊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以图铁检一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俊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9日2时18分许,被告人石俊龙在青岛北至图们的K1054次列车上趁8车2号中铺旅客陈某睡觉之机,盗窃其放在2号下铺底下的一个紫色拉杆行李箱,箱内有一台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及若干件衣服等物品。经鉴定,箱内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石俊龙于2018年12月18日主动到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投案。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俊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石俊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石俊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石俊龙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辩解及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俊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扒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石俊龙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石俊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俊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忠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亚楠 书 记 员 金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