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安然,曾用名安俊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晋商国际B幢11层1105室。
负责人:田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继萍诉被告安然、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继萍以该案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继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继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