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法定代理人:石某2(原告石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于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1与被告于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