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法定代理人:石某2(原告石某1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于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1与被告于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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