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吉01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永健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孙永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永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永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川鹏 审判员  范立华 审判员  王均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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