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经济开发区金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200397G。
法定代表人:王江茹,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杨易萌,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资阳科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13-133号与向阳路1、1-1、1-2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00636A。
法定代表人:何岳,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资阳科伦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95200.9元(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账号为23×××78)。并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资阳科伦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200.9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账号:23×××78),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