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石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加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石宝与被告王加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石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富、被告王加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石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转让建房款6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加本因拖欠陈家港镇港南村的潘某建房款,因潘某多次找被告催要,要求结清建房款,被告得知潘某欠原告钱,被告就请人从中协调,相互冲抵,将被告王加本钱潘某建房款67000元一次性转让给原告许石宝,由被告直接向原告许石宝给付,被告于2021年2月6日打欠条给原告,口头表态近期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王加本辩称,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理由均不认可,调解人不是我找的,这是房屋施工款,我认为房屋没有完工,还有十分之三房屋没有完工,这部分钱我不能重复给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6日起,潘某及原告许石宝、被告王加本经王某协调,将潘某对被告王加本享有的建房款债权转让给原告许石宝。许石宝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到许石宝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潘某向被告王加本出具收条,收条载明:“本人潘某今收到王加本建房款人民币伍拾伍万贰仟元整,全部结清,注:之前双方所有收条全部作废”。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收条、证人潘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某就其对被告王加本享有的债权经协商约定由被告王加本向原告许石宝履行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加本给付欠款67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王加本提出的建房没有完工而未支付该款的抗辩理由,原告不予认可,收条、欠条上亦均未体现该约定,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加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许石宝欠款6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王加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卫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子杰 书 记 员 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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