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亦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皓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科技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日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紫荆路18号四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亦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正宏、张亦皓、上海宏皓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日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奚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正宏、张亦皓、上海宏皓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日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正宏、张亦皓、上海宏皓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日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盛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