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敦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3XXXX209140312。
被告:赵根栓,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90920141X。
审理经过
原告景敦明诉被告赵根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原告景敦明申请撤诉,原告景敦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敦明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敦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景敦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