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云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梁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曹转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云宽与被执行人梁丰生、曹转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曹转运名下豫A×××××长安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