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安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波,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6-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安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应领取的剑阁县城北镇亮垭村、锯山村、水池村、龙凤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2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岳安孟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安孟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纠纷。为了防止案涉工程款转移,确保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申请人岳安孟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天鑫建设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应领取的剑阁县城北镇亮垭村、锯山村、水池村、龙凤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240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1720.00元,由申请人岳安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