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64年1月生,汉族,石家庄市人。
被执行人:王占年,男,1954年3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秦书庆,男,1956年9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徐永辉,男,1961年11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韩占英,男,1962年6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英杰、王占年、秦书庆、徐永辉、韩占英其他案由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徐永辉名下比亚迪牌(冀AQA129)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被执行人徐永辉名下东风标致牌(冀AQ6J07)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杰名下宝马牌(冀AD6Q36)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被执行人张英杰名下奥迪牌(冀A822D8)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