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龙江,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李志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龙江与被执行人李志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1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李志江支付原告冯龙江装修人工工资人民币85000元,于2020年9月13日前支付45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款项双方自行交接。如果被告上述付款义务任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装修人工工资总额8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963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李志江负担,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已预收原告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龙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本案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轮候查封),期限2021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上述车辆由本院(2020)苏0581执4987号案件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
2、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6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659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他案已在处置中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