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 负责人:孙兴发,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该煤矿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祥,该煤矿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林,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李宝祥,被上诉人张仁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仁良系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职工,其于2014年9月因心梗住院治疗后,至今未返岗工作,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依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向其发放工资,该工资款应否扣除张仁良自己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原审法院重审时应予查清。另原审判决第二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按每月580元给付张仁良生活费2320元计算错误,因张仁良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已按每月166.83元的标准得到工资667.32元,该款应从2320元中予以扣除。原审判决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给付张仁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的起算时间不明确,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月580元标准计算是否有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预交的上诉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淑杰 审判员 杨晓光 审判员 苑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