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罗友才。
被执行人廖永根,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廖永根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38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永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7月13日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7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廖永根于2021年8月3日自动缴纳罚金1000元,之后每月缴纳罚金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要求缴纳罚金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