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香,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善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方斌与被告夏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香、被告夏善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82000元、以及逾期未偿还按银行年利率6%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份,被告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基于朋友关系,原告对被告非常信任,按照被告的要求先后将共计25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指定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公司成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找种种理由拒绝,只归还了6.8万元,至今仍欠原告人民币18.2万元。综上所述,原告提供资金供被告使用,被告至今不归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夏善良辩称:原告的诉求及陈述的事实不属实,原告的出资行为并非民间借贷,而系合伙投资经营口罩,合伙人除原被告外,还有陶胜武、夏善国,原告向被告转账是合伙经营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涉嫌虚假诉讼,应予以查处。

方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方斌的身份及主体资格。二、原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共8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页、被告出资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股东持股登记信息复印件共3页,证明本案被告因成立公司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的事实。

夏善良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合伙微信群截图1张、原被告微信语音转换为文字4页、原告经手合伙经营口罩票据复印件6页(实际票据18张)、原告经手合伙经营口罩支付工人工资记账本复印件1张。证明:1、原告出资25万元系合伙经营口罩事实,并非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2、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诉讼。二、被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份。证明2020年6月2日原、被告及其他合伙人(陶胜武)在歇业时就合伙期间财产现金余额进行结算,每合伙人分配68000元并已支付。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双方对部分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提出的异议,本院根据证据载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在判决理由中予以阐述。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方斌与夏善良系朋友关系,相互间加有微信。2020年3月22日,夏善良在微信中向方斌提供支付宝账号15×××66。2020年3月26日,夏善良在微信中和方斌语音:微信先打5000元给我;我把这钱先打给房子的老板,我现在没时间过去;我微信里只有2000元。方斌于同日通过微信向夏善良付款5000元并语音:那,转了、转了。2020年3月27日,方斌向夏善良提供的支付宝账号15×××66转账付款三笔计95000元(50000元、17000元、28000元)。2020年3月30日,夏善良在微信中和方斌语音:剩余的钱打来。方斌回复语音:公司账号弄好了吗?钱直接打给你就行了吗?夏善良回复语音:钱打给我就行了。方斌于同日向夏善良提供的支付宝账号15×××66转账付款120000元并在微信中语音告知夏善良:支付宝转给你了,你看下、看下。2020年4月3日、4月5日,方斌通过微信向夏善良各付款15000元、15000元(分两笔,各为13800元、1200元);以上付款共计250000元。

此后,双方在微信联系中基本上谈的都是采购熔喷布和口罩生产等事宜,未曾涉及借贷和还款问题,如:2020年5月4日,方斌在微信中和夏善良语音:你还在江苏吧,事情谈好了吧,宁愿多跑几家,把联系方式留着,尽量多找找90的布,现在没有90的布越难动了。2020年5月8日,方斌在微信中和夏善良语音:我们只有一条生产线,搞票开票没有效果,外贸单子都是大的,现在头疼不知道怎么搞好;今天这个一块二单子,每天要起步是100万,还是头一天打全款第二天发货。

2020年6月2日,夏善良转账付款68000元给方斌。2020年6月7日,夏善良在微信中发出:我每次算账你都在现场,总计账也是你说的,你不能落井下石。方斌回复:没有说你在中间搞了钱,是花总和我小娘要查转账记录,钱花到哪了?赔钱要赔的明白。

庭审中,夏善良陈述:(合伙人)按照25万元的股份份额结算了现金,但是还有二、三十万元的口罩库存没有处理,口罩机也还在厂房里;库房里有两把锁锁着,原被告各一把。方斌表示:(库房)我也上了一把锁是事实,但是我是陪姓陶的锁的,被告也还有一把锁在上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斌主张其付给夏善良的25万元系借款,应对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且方斌已向夏善良支付相应的款项。本案中,方斌主张借贷关系仅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证明其已支付25万元给夏善良,未提供借据、借条等书面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其选择提交的3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中夏善良所言“微信先打5000元给我;我把这钱先打给房子的老板,我现在没时间过去;我微信里只有2000元”“剩余的钱打来”也看不出有夏善良向其借款的意思。而夏善良主张方斌所付25万元系合伙经营口罩的投资款,已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方斌的举证责任,即方斌仍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方斌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夏善良存在借贷合意。综上,方斌关于涉案款项是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方斌基于转账付款给夏善良的事实提起本案诉讼,双方争议的是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构成虚假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方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