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利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静,兴城市兴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利成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9月1日,孙利成向刘振宇出具的《欠条》记载:“我孙利成今欠打渔山工地中介费450000元(肆拾伍万元),在工程拨款时付清。”该欠条为附履行期限的合同。请一审法院查清该欠条所附期限是否达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利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瞳 审 判 员 郑广卫 审 判 员 朱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敬伟 书 记 员 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