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