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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