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市李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芳(系上诉人江融的姑姑),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融因与被上诉人江国胜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江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融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江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列宾 审判员 单文林 审判员 朱雁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