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雎叔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9710601****。

被执行人:邵永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9601025****。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雎叔军与邵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邵永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永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永宏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永宏在阳高县第二中学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邵永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县支行卡号:622823091517984****上的阳高县第二中学退休工资收入34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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