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
负责人张喜军,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波,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景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吴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连市分行与景博、吴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作出(2017)辽02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6日恢复立案执行。
案件立案后,承办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等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