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韦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周腊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富、周腊年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富、周腊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韦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781.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奚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