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1。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该社风险部职员。        

被告:武某1,男,汉族,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2,系武某1儿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2,系李某儿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1,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刘某2,男,汉族,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2、李某、刘某1、刘某3,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以武某1为投保人,以农村信用社水泉信用社为受益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投保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现农村信用社正在向太平洋保险申请理赔,本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可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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