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建斌,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执行人:黄明权,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胡青,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执行人:洪庆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执行人:邓玉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执行人:肖咸,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执行人:王永祥,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执行人:韦土保,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胡建斌、黄明权、胡青、洪庆英、邓玉力、肖咸、王永祥、韦土保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咸已执行完毕(2020)粤130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的罚金刑2000元,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予解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8460ccafefccaeb@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86df32a2051b9bb@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2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