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赵店村206国道北侧一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218848XH。
法定代表人:杜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承志,该公司法务。
被告:宋孝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贺东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孝克、贺东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淮南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朗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