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大慧电器电料商店。

经营者:赵立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七委二组。系赵立惠丈夫。

被告:马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大慧电器电料商店与被告马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扶余市三岔河镇大慧电器电料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6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769元的电料,当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1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约定2021年5月1日前偿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马艳玲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被告马艳玲在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769元电料,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2020年11月26日被告马艳玲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21年5月1日还清,逾期不还追究法律责任。该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仍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马艳玲在原告处购买电料事实清楚,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支付价款,故对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大慧电器电料商店主张被告马艳玲偿还尚欠电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大慧电器电料商店货款17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马艳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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