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负责人:祁一飞,广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飞,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蔡红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蔡红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0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3487.39元及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元,公告费300元,共1653元,由被告蔡红俊负担(此款由被告蔡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由于蔡红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发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蔡红俊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合计30250.3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冻结到期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应于冻结截止日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3.本院通过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

4.本院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详细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具体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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