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芦志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职工,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陈晓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芦志凤与被告陈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芦志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芦志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