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圣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曲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隋希龙,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户籍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圣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隋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圣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60元退付原告。